回國休假及考察
來源:
時間:2012年11月22日
【字體:大中小】
公派生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可以回國休假:
1、留學期限在12個月至24個月(含)之間的,回國時間不超過1個月,獎學金照發;
2、留學期限在24個月(不含)以上的,回國時間不超過2個月或每年一次不超過1個月,獎學金照發,回國旅費自理;
3、回國時間超過以上次數和時間,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。
在規定的留學期限內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休假或考察,費用自理,在同一年度內,公派生回國休假或赴留學所在國以外國家考察只能選擇一項,不能同時享受。赴留學所在國以外考察,一次不超過15天的,獎學金照發;超過以上次數和時間的,自超出之日起停發獎學金。